长治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长房金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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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在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前为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疫情影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从2022年6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
三、提高无房租房提取额度。将无房租房提取金额由每年15000元/人调整为每年20000元/人。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疫情期间阶段性企业缓缴申请表
2.疫情期间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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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