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4〕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顺应民意、利于民生,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暂行办法》作为当前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自治区已成立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在6月20日前成立工作小组,具体抓好《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当前各地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把学习落实《暂行办法》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方便群众,做到开展活动和推动工作两结合,双促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暂行办法》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抓紧时间集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吃透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自治区已经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宣传提纲的总体要求突出《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疑答惑工作,帮助参保人员了解政策。要深入到企业基层、乡镇社区和广大劳动者中间,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释疑解惑,使这项利民惠民的政策家喻户晓,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自治区将在今年6月举办两期《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与经办业务骨干培训班。各地也要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以帮助相关人员准确掌握政策、熟悉经办流程,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三、严肃认真地落实政策规定

 

《暂行办法》的实施,涉及地区间、部门间利益的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自觉服从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衔接时点、条件和资金量以及经办流程办理衔接手续,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畅衔接。自治区将适时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完善政策规定。

 

四、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经办规程中的程序和表格,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办理时限。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热线电话、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向社会公布的联系渠道畅通,遇有单位地址、经办科室、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补充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保证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认真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时间和便捷性要求很高,自治区将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工作,尽快实现与人社部经办规程的对接,确保政策规定准确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支持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暂行办法》实施后,为摸清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自治区社保局将建立专项报告统计制度,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数据。要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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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