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恢复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规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