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省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一线干事创业,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2日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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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一线干事创业,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技术人员是指在我省农业农村生产一线,以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我省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暂不设置员级和正高级。根据农民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设置农村种植、农村养殖、农村农产品加工、农村农业机械、农村社会化服务5个评审专业。

 

第二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五条 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

 

(二)热爱农业,献身农村,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生产一线工作的劳动能力。

 

(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积极参加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民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取得证书。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种植类:粮食、油料等作物面积40亩以上;蔬菜类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12亩以上;林业苗圃面积100亩以上;柑橘、桃、梨、葡萄等经济林基地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茶叶基地面积20亩以上。

 

(二)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许可证》等,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养殖规模达到生猪(不含仔猪)年出栏量150头以上,或牛存栏量80头以上,或羊存栏量400只以上,或肉鸡(鸭)年出栏量8000只以上,或蛋鸡(鸭)存栏量4000只以上,或水产养殖面积15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四)农业机械类:拥有一定数量的现代农业作业机具,主持或参与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在农机跨区作业或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五)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2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含新品种)3项以上,能为20户以上农户或不少于1个经济组织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扎根乡村,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营销相关领域,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具备相应业绩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关农业科技知识和技术,从事本行业技术生产、示范、推广服务,能进行一般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本行业内常规性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正确地实施生产管理。

 

3.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和带动作用,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益高于本地区农户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

 

(二)申报中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明显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实验生产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实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益高于本地区农户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单位面积(规模)产量或效益较本地农户平均高5%以上。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相关农业生产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指导农业生产、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知名度高,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益高于本地区农户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单位面积(规模)产量或效益较本地农户高10%以上。

 

第八条 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具备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申报中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4.博士学位。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博士学位,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职称。

 

第九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现有职称、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经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级职称人员推荐,直接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初级职称:

 

1.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家庭农场的负责人。

 

2.获得县级以上与农业相关荣誉的人员。

 

3.扎根农业农村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1.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负责人。

 

2.获得市级以上与农业相关荣誉的人员。

 

3.获得农业农村、人社部门授权颁发的农业经理人证书的人员。

 

4.扎根农业农村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国农业社会化创新试点单位的负责人。

 

2.获得十佳农民、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省级以上与农业相关荣誉的人员。

 

3.获得农业农村、人社部门授权颁发的农业经理人证书后,从事农业经营管理3年以上。

 

4.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专利或主持编制1个以上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5.承担市级以上项目(课题)并已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7.长期扎根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做出突出贡献,且取得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后仍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协调推动和监督检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资格确认等,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信访核查等。各市州根据实际组建相应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区域联合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程序为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审核推荐、乡(镇)政府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推荐,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按照评审条件,实事求是、规范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受奖项目等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近3年开展工作总结、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参与实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佐证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并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员经营服务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名单应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按要求制定评审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农民技术人员职业特点,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等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在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对未严格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享受以下权利:

 

(一)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人才库,对于具有职称的高素质农民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头雁”计划等人才支持项目,按规定获相应经费支持;国家需要选聘村、乡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二)优先选派参加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和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技奖项。

 

(四)兴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等组织在建设发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并获得物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获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的农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努力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积极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和应用科学技术,帮助群众共同致富。

 

(四)关心当地农业科技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为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当好参谋。

 

第二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作为优先认定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在省内农业农村生产一线有效。农民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且符合新岗位相应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平级转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方案。职称评审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申报评审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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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