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发布: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