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4年)

湘人社发〔2014〕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老年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按时足额将调增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4日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