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3〕16号


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就《实施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要全面推行《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查清参保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实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辖市所属城区纳入全市统筹,不再成为单独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办法》施行前城区统筹征收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收支进行严格审计后收并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按应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直接划入省财政收入专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调剂金上缴情况及基金收支状况在全省范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调剂。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五、凡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失业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施行后的失业人员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其医疗诊治费报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七、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再次失业后,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指定银行按月足额发放。

 

九、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的,不能领取余下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自谋职业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有效证件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后,提标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十、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需要集中批量裁员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将拟裁员的方案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及其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档案管理及再就业服务全部免费。

 

十一、在《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未使用前,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仍续用《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职工失业后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均记录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中。

 

十二、各地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对本地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按规定应由本地政府细化的政策要尽快制定。

 

2003年1月24日



相关文章:

  1.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02-08-30]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