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

宁人社发〔2014〕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会议“打通职工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需要跨制度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跨制度人员”)。已按照政策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

 

二、衔接方式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制度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允许在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相互转换。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转换时,需封存其原制度的关系和账户,开启新制度的关系和账户,始终保持养老保险关系的唯一性。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再办理制度衔接。

 

(二)允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参照进城务工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本意见规定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三)跨制度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2011年第13号令),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四)跨制度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三、待遇计发

 

(一)跨制度人员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跨制度人员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权益计算

 

(一)跨制度人员在两个制度间转移,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权益。

 

(二)跨制度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跨制度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重复缴费、重复领取待遇情形处理

 

(一)跨制度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两个制度的,其重复参保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二)跨制度人员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六、衔接程序

 

跨制度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跨制度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书面申请,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后续手续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原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三)跨制度人员原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跨制度人员原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七、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衔接顺畅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是自治区十一届三次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责任,确保今年7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运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二)强化宣传、搞好培训。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广泛持久、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确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吃透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

 

(三)严格经办、规范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经办程序和项目标准进行操作,决不允许各行其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耐心、细致、规范、高效的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和服务,确保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顺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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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