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心所辖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具体工作。具体包括:

 

(一)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

 

(二)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七)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怀化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的人员)等原因暂未在岗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推行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应指定1名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主要负责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络、代办本单位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时,应持本单位证明和变更后的专管员身份证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凡在怀化行政辖区内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可办理缴存开户登记。

 

(一)中心所辖管理部分别设立“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专户”单位账户,在该账户下为怀化行政辖区内的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办理缴存开户。申请缴存开户条件:

 

1.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0周岁;

 

2.工作稳定、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在怀化行政辖区内连续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满一年以上(以开户时间计算);

 

3.申请人的个人收入银行账户近12个月的月均收入流水金额应不得低于以本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此类缴存人如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建缴了住房公积金,可办理账户转移。

 

(二)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缴存开户:

 

1.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卡、贷款有累计6次逾期等不良记录的;

 

2.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的;

 

3.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公布为失信人员的;

 

4.经中心综合调查评估后认定为不适合批准开户的其他情形。

 

(三)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开户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一年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工资收入一类银行储蓄卡;

 

6.申请人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个人收入的银行流水;

 

8.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信息变更报告和相关文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公章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基数、比例、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且不得超过限高保低标准;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后年度内不得调整,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变动,可根据调整后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数调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核准调整一次。其缴存方式可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年、按季预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少缴,严禁贷后停缴。

 

中心每年根据怀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怀化市目前缴存比例为5%~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申报手续经核对无误后,单位应当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申报手续,申报时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对存在异动或补缴业务的人员应在表内注明。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 怀化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年审管理制度。缴存单位应根据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最高、最低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最低额度,结合本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实际水平,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年审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明细账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信息。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的人数、变动人数或补缴人数较多的,须报送单位盖章的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数据。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或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单位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职工工资收入明细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缴交社保的明细表,经中心审批并报请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怀化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法定工作日。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单位和个人最低比例均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怀化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法定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存在漏缴、少缴及未按照规定标准或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注明补缴职工姓名、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未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在怀化行政辖区内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新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尚不符合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的,由单位当月到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当恢复其工资关系时,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其缴存基数按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立封存户,管理以下情形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一)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或不愿转为个人直接缴存者;

 

(二)工作调出怀化行政辖区,调入地尚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其他。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有新单位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发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缺失的,业务受理部门应与缴存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办理封存后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办理缴存登记时一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员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向异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中心所辖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怀化行政辖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十条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结算区间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每年至少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一次账,并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纸质或电子对账凭证。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缴存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确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务的准确性,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采取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营业厅柜台查询、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上查询、拨打12329热线查询等多种方式,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缴存职工和单位均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网上智慧缴存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心大力推行网上智慧缴存服务,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办理缴存业务。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使用CA数字证书密钥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申请使用时,应当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用户单位版申请授权书》、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使用CA数字证书可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1.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或在中心所辖管理部之间转移;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4.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等基本信息变更,在职职工人员增减、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手机号码变更等;

 

5.查询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6.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通过参数管理和联网协查方式,对身份信息、缴存标准、个人账户变动等关键环节予以控制,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可以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和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操作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中心有权要求单位更换专管员;情节严重的,中心有权停止其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使用权限;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的缴存信息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泄漏缴存单位信息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或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8〕7号)和有关缴存业务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