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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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出生年月、卡号、磁条和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

 

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

 

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制成印有姓名、出生年月、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

 

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

 

区县医保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医保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

 

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参保的城乡居保人员在缴纳参保费用后,领取医疗保险卡。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

 

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

 

参保人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

 

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

 

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

 

参保人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时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参保人也可以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参保人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接受书面报失,书面报失成功后,立即停止该卡结算。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参保人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参保人,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受理撤销报失后,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后,可当场办结。无制卡权限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如参保人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

 

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申请报销符合规定的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

 

八、其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规定发文之日,医保卡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领取通知单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回执单



相关业务链接:

  1.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