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抚顺市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6〕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门,各参保单位:

 

为了使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提高保障能力。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在近几年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进城的农民医疗保险问题

 

1.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与全体职工一并参加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政策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在用工单位办理退休的,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与本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同样医疗保险待遇。

 

3.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返乡参加“新农合”。本人在进城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信息,由社会保险系统给予保留,并在以后再次进城工作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累计计算参保年限。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政策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随之接续。

 

4.进城落户并长期居住的原农村户籍人员,无就业单位的,可凭房产证明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自由职业者转换参保形式问题

 

对需要转换参保形式的个体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允许改变参保缴费形式。由统帐结合转为住院统筹的,自转换缴费形式当月起,停止划拨个人帐户资金,原个人帐户的资金可继续使用。由住院统筹转换为统帐结合缴费形式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按住院统筹参保期间与统帐结合缴费形式的差额后,再享受统帐结合医疗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参保形式转换不得超过两次。

 

三、“4050”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医保问题

 

享受“4050”和“公益性岗位”政策的自由职业者,在享受政策之前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退出“4050”和“公益性岗位”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可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后,不再予以更改。享受“4050”和“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困难企业职工,在享受政策之前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4050”和“公益性岗位”时,可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原单位医保政策执行。

 

退出“4050”和“公益性岗位”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在90天(含90天)以内的,补足欠费后,可接续享受医保待遇,不受等待期限制。中断缴费超过90天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私营企业解体后,企业员工医疗保险问题

 

1. 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私营企业

 

企业解体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转为自由职业者,本人可自主重新选择“统帐结合”或“住院统筹”缴费形式按自由职业者政策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企业解体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企业解体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自由职业者医保政策一次性补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私营企业

 

企业解体后,企业全体员工均可按现行自由职业者政策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5日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