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7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自《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2004第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国家提出的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黑发[201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11]29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

 

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我省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和速度逐渐加大,一些领域和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因欠薪问题甚至引发了恶性突发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除一些地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查不力之外,关键因素在于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不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善。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黑发[2011]5号)和《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黑办发[2011]29号),要求在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以及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含消防、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人防工程、地铁等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建设(含城市道路、隧道)、铁路(含桥涵、隧道)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通信等线路管道(含城市、城际)设备安装以及各类煤炭、石矿、石油、有色金属采挖等矿山、矿产生产领域和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上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矿山生产、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应视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1%—5%确定,一般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因自身过错,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高限进行核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或者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未依法补缴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可按高限进行核定。重点工程项目或连续三年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可按低限进行核定;评为C级单位的可按高限核定收缴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辖范围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层级监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并承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以及农垦、森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所属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该单位注册地不同时(设区的城市除外),由工程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该工程项目或者该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公路桥梁、铁路、通信、电力等跨地域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

 

省外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在我省哈尔滨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托管与缴纳

 

中国建设银行和龙江银行是全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指定托管银行。建设银行负责市(地)、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托管业务,龙江银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中省直属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托管业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托管银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工程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在哈尔滨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属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及外来省属单位)的,与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龙江银行总行营业部专户;工程施工单位属市(地)、县(市、区)的,与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分别存入市(地)、县(市、区)建设银行专户;工程施工单位属农垦、森工系统的,与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龙江银行总行分支机构。来哈尔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内其他市地所属单位或在省外注册的省直属以下(不含省本级)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当存入哈尔滨市建设银行专户。非在哈尔滨市从事工程施工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及外来省属单位)等工程施工单位,与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工程施工场所所在地建设银行专户。当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场所与该单位注册地不同时,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工程施工场所所在地托管银行专户。

 

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属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及外来省属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应当存入龙江银行总行营业部专户;属本省及省外市(地)、县(市、区)的,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分别存入市(地)、县(市、区)建设银行专户;属农垦、森工系统的,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龙江银行分支机构。

 

六、加强监管,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矿山、矿山生产企业以及重点监控的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发放“一卡通”制度,委托建设银行、龙江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与其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及时将农民工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明细报送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查备案。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承担完全连带责任。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该工程项目建设(发包)单位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单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违法将工程施工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是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由依法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工资责任;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责任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七、明确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妥善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工程项目施工未结束的或者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的,由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的,应当由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原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其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负责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四)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启动支付、补缴和返还

 

(一)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或者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1、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或者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3、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无故不支付工资或因转包经营权或者变更所有权,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启动工资保障金的情形。

 

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障金数额为限,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因存在工程量、工程质量争议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拖欠工资时间,从工资保障金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不足部分。有关争议部分应当依法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争议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由有关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后再行处理,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

 

(二)补缴工资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依法补足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下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缴(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缴的,应当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足。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应当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矿山生产企业或者重点监控企业的,由其依法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或者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由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补缴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足额补缴,所补缴工资保障金可在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三)返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到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日内出具相关手续,由托管银行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工程施工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障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障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如果第二个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则转入下一年度,多退少补,以此类推。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障金。

 

九、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与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安监、人防、煤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在审批开工报告、安全许可以及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严格审查有关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确保工资保障金应收尽收以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要健全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运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并在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证。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大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支付、补缴等监管力度,管好用好工资保障金,充分发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应通报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工程建设资质,直至清出本地工程建设市场。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应付工资凭证制度、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工会组织积极配合,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协调机制。

 

各地要切实把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资保障金管理的制度措施,大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贯彻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情况与其市场信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资质审核挂钩,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附件:

1、黑龙江省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帐

2、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3、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

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审核单

5、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审查意见书

6、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支付意见书

7、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

8、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书

9、黑龙江省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

10、黑龙江省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