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