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离退休教师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6〕4号


有关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规定,我省第二批中央驻豫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正在进行。为做好离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应同在职人员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移交地方管理后,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当地财政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基数。

 

二、各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关注移交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有关移交工作,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实移交离退休人员情况,及时办理离退休教师养老金移交财政发放等有关手续。同时,要做好养老金发放的衔接工作,确保养老金发放不脱节。

 

三、各地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过程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第二批中央驻豫企业移交学校分布情况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