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97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7]17号)精神,提高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高级技师),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可比照知识分子中、高级人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本人意愿及身体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三、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退休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养老金,但不予补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