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1〕171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在认定其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我市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根据公安部门的解释,我市城镇户籍包括:在我市区县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及镇政府驻地所辖居民委员会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

 

二、原与外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须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四、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补缴纳入程序

 

(一)本人申请。补缴纳入人员在12月底前,到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本人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证明。

 

(二)审批程序。

 

1、原单位依据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补缴纳入的人员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由原单位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后,同申请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和有关原始材料一并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委托原单位在2012年1月底前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和公示结果(附件6)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2、原单位不存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申请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和原始材料。对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为其填写《审批表》、《花名册》和《汇总表》,并在2012年1月底前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和公示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花名册》、《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核备案)后,将《审批表》、《花名册》和《汇总表》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发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在2012年2月底前,将补缴纳入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网上缴费的银行帐户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款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补缴纳入人员本人在2012年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联借记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缴纳。

 

(四)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缴纳入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后,于次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统一办理基本养老金银行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补缴纳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应分别在“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科目和“501基本养老金支出” 科目下增设 “40104补缴纳入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和“50108补缴纳入人员养老金”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中反映。

 

八、其他要求

 

(一)在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原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依次粘贴在《审批表》后面,存入本人档案。补缴纳入人员没有档案的,要将其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粘贴在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后面,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档案。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录入补缴纳入人员的基本信息,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确保补缴纳入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同时做好补缴纳入人员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补缴纳入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已享受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已经缴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尚未享受待遇的补缴纳入人员,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54号)规定办理。

 

(六)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负责提供本单位补缴纳入人员未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证明。

 

(七)补缴纳入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原单位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八)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鼓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与补缴纳入人员的申报,具体办法可由区县研究制定。

 

(九)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抓紧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