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2024年)

巴住公管委〔2024〕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呈报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巴公积金〔2024〕21号)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优化职工租房提取

 

1.将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同时在近一年内未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无签约委托提取业务,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唯一自住住房。”

 

2.将提取额度调整为“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可按实际发生租房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②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夫妻在不同的缴存地且缴存地无自住住房的,同一年度可分别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以家庭为单位的限制(巴州区、经开区除外)。③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没有自住住房的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由12000元/年上调至15000元/年。夫妻双方在不同的缴存地租住自住住房的,只能就其中一套享受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

 

3.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除提供《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23〕8号)规定租住商品住房所需资料外,另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资料证明亲属关系。

 

二、扩大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4.缴存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限

 

5.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且不超过24个月办理提取业务。

 

四、优化购房提取政策

 

6.将“第三套及以上的购房不予提取(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提取信息为准)”调整为“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购房提取业务,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业务。”

 

7.将“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及配偶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8.(1)缴存人选择按年提取业务的,用自筹资金提前结清该套住房的贷款后,可在一年内以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名义申请提取。提取额度:①上次提取时间至结清贷款之日超过12个月的,按最近12个月还款金额提取。②上次提取时间至结清贷款之日未满12个月的,按上次提取时间至结清贷款之日实际还款金额提取。(2)选择按月签约还贷提取业务的,在终止签约还贷业务后,即可办理该套住房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支取(无需间隔12个月)。(3)以上提取额度均不超过上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9.商业住房贷款(含未结清)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但须认作为家庭还款能力计算。

 

10.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贷款并已结清,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贷款地以外的县、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未涉及部分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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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