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4〕17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部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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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办法》(新人社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地具有中级、初级职称及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

 

第五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高级研修项目、进修项目;

 

(三)到林草领域相关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四)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讲、巡讲、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的授课(报告)人,或者参加上述活动;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涉林草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提升教育,参加党校涉林草相关专业相应层级学历教育;

 

(六)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在林草领域实践研究有突破的;

 

(七)承担林草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研究课题,或承担林草领域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基金项目;

 

(八)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林草领域相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九)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进修项目的,按照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三)到林草领域相关单位进行林草科技指导、包联服务等实践活动,按照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四)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或林草有关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按照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50学时;上述活动参加人,按照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涉林草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提升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本科(学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分别视为完成4年度、3年度、2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参加党校涉林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参照相应层级国民教育标准折算学时。

 

(六)当年获得林业和草原专业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其中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折算为30学时,第二完成人折算为20学时,其余完成人折算为10学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第一完成人折算为10学时,第二完成人折算为5学时,其余完成人折算为3学时。

 

(七)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或林草相关协会研究课题、科研项目,课题结项当年折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其中独立承担国家级的,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可以折算30学时,参与人每人可以折算20学时。独立承担自治区级的,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可以折算20学时,参与人每人可以折算10学时。

 

(八)独立公开发表林业和草原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其中,公开发表SCI期刊的,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折算为20学时,署名为第二作者每篇折算为15学时,署名为其余作者每人每篇折算为10学时;独自发表专业期刊的,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专业期刊的,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折算为5学时,署名为第二作者每篇折算为3学时,署名为其余作者每人每篇折算为2学时。

 

公开出版林业和草原专业相关学术著作、译著等,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其中,署名为主编每本折算为30学时,署名为副主编每本折算为20学时,署名为其他著作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同一作品不累计计算。

 

(九)参加其他形式自治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级及以上林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第九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有效。同一项认定标准,不重复计算学时。

 

第十条 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新疆林业和草原青年科技英才等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学时数。

 

第十二条 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对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考核合格的,由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国家级、自治区高级研修项目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推送至学时登记认定系统,自动登记学时;参加其他符合规定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可以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请登记认定学时。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登记认定正高、副高级别的学时。1.申请人为自治区级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复核,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认定。2.申请人为地(州、市)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地(州、市)级人社局、林业和草原局复核,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认定。

 

(二)登记认定中、初级别的学时。1.申请人为自治区级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审核认定。2.申请人为地(州、市)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登录学时登记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认定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认定。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60学时及以上,和其他形式认定60学时及以上的,经登记认定后,生成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加强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加强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认定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经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滥用授权、履责不到位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