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宣人社秘〔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宣人社发[2015]7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

 

二、起付标准

 

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可作动态调整。2015参保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6万元。

 

三、资金筹集

 

2015参保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1元,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四、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以下九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五)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八)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九)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五、支付比例及有关待遇

 

(一)支付比例

 

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按照保障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低,采取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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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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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含)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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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00000(含)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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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200000(含)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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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以上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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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二)其它待遇

 

1.在校中、小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治疗的门诊费用,无免赔额,按照80%的比例给予报销。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对于猫抓狗咬案件,发生费用200元以下,按发票金额lOO%赔付;发票金额200-400元之间定额200元给付;发票金额401元以上按照50%报销(用药目录与城镇居民的目录保持一致)。

 

2.在校中、小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的,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故一次赔付10,000元。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日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