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清府办函〔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发清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府[2004)177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等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耒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赞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赞年限为限,以补缴时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同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发布: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