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咸医保函〔2024〕15号


各县市区的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与《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同步实施,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药品,促进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向辖区定点零售药店下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

2.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委托代购药登记记录样张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药品,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促进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政策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药人员身份核验

 

(一)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购药管理的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二)为保证用药和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因特殊情况至定点药店购药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代购药。代购药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卡”)。

 

(三)定点药店应根据顾客的医疗需要,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美容、减肥、健身、养生等消费。提供服务时应提醒顾客,现场核对结算小票和明细小票。

 

二、加强代购药登记管理

 

(四)定点药店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代购药登记提示,在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时,需记录代购药名称、购药数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并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购药”。

 

(五)定点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登记记录,以备核查。鼓励定点药店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工作。

 

三、规范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OTC类)配售服务

 

(六)定点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药品外配服务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的配售服务。对不符合外配处方要求的,将外配处方予以退回,并记录在案。

 

(七)定点药店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药品配售的服务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配售服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处方药品时,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的单次处方用量限制,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指导参保人员合理购买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四、加强配售药品费用和行为管理

 

(八)对参保人员单次配药费用超出500元的,医保经办部门应在月度结算前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明显异常的,再予以支付。

 

(九)医保管理部门将运用智能监控等手段,对参保人员单日刷卡次数、单次刷卡购药数量或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等情况予以审核监督。发现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医保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定点药店应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药店有关人员对购药行为的动态监测及预警,登记并报告不合理购药的情形,及时对其予以干预并追究药店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定点药店应在医保服务区、收银柜台等关键位置配备相关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及存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如发现冒用医保卡、贩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线索或行为的,定点药店应及时向所在地医保管理部门反映。

 

各定点药店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同时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下载:

  1. 通知附件:委托代购药登记记录.xlsx

来源: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