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 )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部分区县企业农民工的数量要求

 

将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扶贫区县(自治县)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调整为“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余政策标准不变。

 

二、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审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其申报贷款贴息的材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审核。重点审查企业在银行的本息发生情况、安置重庆籍农民工数量和身份、企业主体资格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新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准确掌握企业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吸纳就业、善待农民工、社会贡献等因素,推选出具有示范性和导向作用的重点企业。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申报贴息政策,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环境,吸纳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