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6〕10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淮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三、对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