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7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保险业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6〕6号),现将2016年五个地级市报备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公布如下:
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400元。
以上起付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