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就医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分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康复医疗中心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有关规定,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疗中心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后,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所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问题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和《广东省实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细则》(粤残联〔2012〕90号)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后,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盲人按摩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条件时,可将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视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的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