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 关于提高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个人缴费应在参保时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学生及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80元;
二、重度残疾和低保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5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5元;
三、一般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80元;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8元调整到每人每年88元。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鸡西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