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6〕98号


市社保中心,各县人社局,甘州区医保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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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谈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考核、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属及其分支和新增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县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辖区内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

 

(二)有相应的医疗用房、诊疗设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近一年未因违规违法受过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2.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3.医护及药技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

 

4.《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合作等医疗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

 

(二)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2.执业药师、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3.营业及仓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4.药店法人代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医药机构应当在市、县区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自愿申请并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市、县区经办机构按照管辖划分,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评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药机构,由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县区经办机构评估工作完成后,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医药机构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

 

(四)纳入定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公示的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并完成谈判、签订服务协议、信息系统安装、联网调试等工作。

 

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时间为每季度月末20日-30日。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和纳入定点工作。

 

第八条 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经办机构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已签订协议的,终止服务协议。

 

(一)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二)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

 

(三)有违规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未满1年的;

 

(四)近2年内发生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根据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医院类服务协议、门诊类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类。

 

第十条 县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连同备案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经办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年度考核80分以上的,按第十条规定续签下年度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或对医务人员进行约谈、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措施;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侵害医疗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应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服务协议解除(终止)后,医药机构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按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的,应向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重新提出定点申请。

 

第十四条 工伤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1.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