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关于印发《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防政规〔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已经2023年9月25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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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

 

为解决我市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规范我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发放范围

 

对持有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按年龄分档发放,分别是80-89岁、90-99岁、100岁(含)以上。

 

(二)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纳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负担港口区、防城区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的50%,负担上思县、东兴市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的50%,其余经费由当地财政筹措解决。

 

四、发放管理

 

(一)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通过线上或线下,本人或代理人申请。线上通过“慧康养”微信小程序申请,线下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程序审批通过当月或次月起计发补贴。逾期申请的,不予补发。

 

(二)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村委会(社区)通报,再由村委会(社区)逐级上报,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通过定期线上个人面部信息识别的方式进行签到认证,线上签到认证不通过的,需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现场认证。个人线上或线下签到认证可不定时签到认证,签到认证后签到认证周期自动延长;签到认证周期可按季度或半年、一年周期,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但签到认证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签到认证周期内未签到认证的,停止发放补贴,从签到认证通过当月或次月重新计发,补发停止发放的补贴,补发停止发放的补贴不超过12个月。

 

高龄生活补贴发放过渡期为一个签到认证周期,对主动报告死亡的,可发放一个过渡期的高龄生活补贴。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复核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复核不少于1次,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享受高龄补贴的范围、年龄分档和提高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文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归档。

 

五、加强数据共享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的户籍管理和辨识工作,注意收集高龄老人的户籍迁移和死亡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注意收集高龄老人的死亡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殡葬信息。各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交换。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起执行,同时废止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2号)。


附件下载:

  1. 防政规9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 防政规9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wps

发布: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