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落实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医保〔2024〕29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发办〔2021〕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泉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省级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73个品种。省级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3月28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4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含备供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省集采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化学药品类同通用名药品区分A、B组(对应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非竞争组、竞争组)实行分组采购,分别确定对应组别中选产品。化学药品类抗菌药物约定采购量按各组采购需求量的60%确定,其他药品约定采购量按各组采购需求量的70%确定;中成药类的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分配后采购需求量的80%确定。化学药品类对于同通用名A、B组中有一组流标的,原则上流标组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送的该组预采购量。各家医疗机构可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在“公告通知”模块查看对应品种组别及报送预采购量。

 

省集采化学药品类的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组采购总量的60%;省集采中成药类的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通用名采购总量的60%。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3月21日-3月25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3月26日-3月2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若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则以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为托底且不超过自身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支付标准。

 

1.非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属获得本组10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9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属获得本组5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8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中选产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托底,对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2.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B组)

 

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均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所有中选产品的最低支付标准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确保货款结算

 

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统一代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医保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依职责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患者宣传引导、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市医保局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

  1. 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清单.wps

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