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关于转发《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本管理区内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指导其开展新增药品认定工作。

 

二、做好《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维护和落地工作。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会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和贯标工作流程,于2024年3月2日前完成医保系统的调整更新。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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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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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