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15年)

陕人社发〔201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我省全额补助。至此,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次全国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8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