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4〕1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落地执行工作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1〕36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2号)等有关要求,为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保障参保人员谈判药品“开得到、用得上、可报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谈判药品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现有谈判药品政策规定抓好落实执行工作。对谈判药品实行单列管理,对“双通道”药品实行单列支付,不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范围;在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时,不将谈判药品纳入病组(病种)计算范围,如已纳入计算范围的,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病种)的权重(病种分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用药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或在考核时将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品品种数量限制考核指标范围;不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以及品规限制、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二、夯实谈判药品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合理优化本院药品用药目录,应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召开专题药事会,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及调整适应症药品的临床应用,及时优化调整医疗机构院内用药目录,实现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并确保在一周内采购到位,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江西省谈判药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进院落地、配备使用。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对需长期用药的患者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尽快完成与全省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处方线上流转。支持定点医疗机构采用“虚拟药房”或与“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形成合作等形式,保障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内“开得到、用得上、可报销”。

 

三、加强谈判药品落地执行考核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的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定期监测和通报各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配置和使用情况,将谈判药品采购、配置、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协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不能及时采购、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导致影响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结算时予以扣减;情况严重的,中止医保协议暂停医保基金结算,直至终止医保协议,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将谈判药品采购、配置和使用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等考核评估指标范围,督促医疗机构采购、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确保医疗机构配备的谈判药品品种可满足患者需求。

 

四、营造谈判药品落实良好氛围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谈判药品相关政策培训,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对医务人员开展院内谈判药品等政策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谈判药品政策,打消医务人员使用谈判药品的顾虑;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谈判药品政策宣传,让谈判药品政策深入民心,为谈判药品落地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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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