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嘉政发〔202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决定开展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第六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推荐或者参加复评的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原“嘉兴市创业基地”,下同),须为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原则上已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创业实体的进出评审、创业扶持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配套创业服务功能。拥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基地内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创业实体达到30家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近3年入驻基地创业实体的存活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总体不低于60%,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10家以上(参加本次复评的基地该指标不作要求)。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对大学生创业园、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可适当降低“经营场所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标准。

 

二、复评程序

 

(一)自主申报。2024年4月30日前,决定接受复评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县(市、区)评估。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复评要求和基本条件,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3),于5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和《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级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复评材料并采取抽查方式实施实地评估后,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复评结果为通过的对象,继续保留“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自动放弃参加复评和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取消其“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原“嘉兴市创业基地”)称号。

 

三、第六批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和实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不超过1个候选基地,并于5月15日前将《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确定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拟认定名单。

 

(三)公示。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并授“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复评与推荐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复评和推荐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2.各县(市、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复评与推荐工作,对复评与推荐工作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复评对象与推荐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与推荐资格。

 

3.各县(市、区)要结合本次复评和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广泛宣传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先进做法和孵化成功案例,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就业创业。

 

联系人:郭旭涛,周莉婷;

 

联系电话:0573-82228907、82228911。

 

附件:

1.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3.评估报告提纲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4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开展嘉兴市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含附件).pdf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