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一、新生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持户籍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不含)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之内参保涉及跨年度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出生当年与次年的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就医过程中,使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物理、康复等诊疗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报销。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既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本文件相关要求。如遇中、省政策调整,按中、省相关政策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