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4年)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8号),现对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赣府厅字〔2024〕8号文件及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域每月1800元;二类区域每月1683元;三类区域每月1566元。

 

(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与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同步调整。

 

(三)调整后标准执行时间。此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步骤

 

(一)调整系统参数。此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在“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参数。

 

(二)核定发放标准。各地要在2024年4月生成用款计划前,按调整后的标准对当月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不含补发以前年月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进行核定。2024年3月31日前,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按核定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不再重新计算核定。

 

(三)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做好业务经办工作,2024年4月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在2024年4月25日前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标准,不得跨适用区域套用标准和调整数值。

 

(二)严格经办程序。各地要从“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直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和手工经办业务,不得手工取数或随意调整参数。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地要及时更新政策宣传资料及办事指南,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工作,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docx
  2. 附件:2.2024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照表.docx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