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驻邕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实行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属地管理的通知》精神,驻邕零售药店和新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南宁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定点管理,为保障属地管理工作平稳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4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驻邕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南宁市属地管理,统一由南宁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实施协议管理。

 

二、2024年4月1日起,驻邕零售药店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属地原则统一由南宁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三、自治区本级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服务由南宁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不受属地管理工作调整影响,请参保单位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四、我中心与自治区本级驻邕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自2024年4月1日起统一自动解除,请相关零售药店配合我中心做好未结清款项结算等收尾工作。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后,相关零售药店应停止使用自治区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标牌及有关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