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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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的在职职工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具体业务由下设的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人在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个人账户银行I类借记卡。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填写《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附件1),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授权银行从个人银行账户中划扣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不得重复开户。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近12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自主确定申报,应符合中心每年公布的关于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最低月缴存额上调时,中心将在公布之月的第二月起统一变更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不低于新的下限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可每年调整1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法扣除。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预缴不超过12个月缴存额(已预缴月份不实行划扣),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上月欠缴的, 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对存入的住房公积金给予0.5%-1%的缴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心根据国有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进行确定并公布。单位职工账户转入的缴存余额不计算缴存补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或启封时可申请全额补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可申请差额补缴,补缴期限均不得超过近12个月,补缴金额合计均不得超过4万元。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6个月以上的,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缴存时间中止。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恢复缴存的, 本人可以向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 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或补缴起始年月重新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个人账户的原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变更。中心对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月起缴纳的资金部分按规定给予缴存补贴。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原签定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终止《缴存使用协议》,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即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余额(其中存在单位职工缴存转入部分的需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年)。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6个月(贷款申请之月及之前的月数)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5000元的,需提供至少近6个月的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资料;经核查实际收入低于缴存基数的,应按实际收入调整缴存基数,并以此核算还贷能力。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贷款月还款额;

 

(四)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五)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的计算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为单位在职职工,应以在职职工为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条件下,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办理渠道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调整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预缴、补缴、账户封存及启封、信息变更、提取、查询等业务,可通过支付宝小程序、“株洲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也可携相关资料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附件下载:

  1. 附件1、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docx
  2. 附件2、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docx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