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大缴存人、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五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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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压力,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公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向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以贷还贷”和“先还后贷”两种办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即配偶,下同)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信用良好,原商贷未结清;

 

(三)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为原商贷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四)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人;

 

(五)能以所购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条 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地有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本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限,同时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人还贷能力、房屋当前市场价及竣工时间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七条 原商贷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商转公后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贷款材料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原件等;

 

(三)原商贷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证明原件;

 

(四)原商贷余额证明、还款明细(还款时间未满24个月的提供全部还款明细,超过24个月的提供最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

 

(五)商贷结清证明(“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复审同意后提供);

 

(六)符合扣划要求的主贷人银行卡及账户信息。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贷银行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在商贷银行同意配合借款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后,可向原商贷银行直接申请商转公贷款,无需先结清贷款余额。若原商贷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须补齐差额部分。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二)贷款受理。原商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三)贷款复审。原商贷银行初审通过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原商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权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商贷银行与借款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取得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贷款发放。原商贷银行达到结清条件后,由公积金中心划转贷款资金至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户。

 

(七)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原商贷银行结清后,及时注销原第一抵押权登记。

 

第十一条 先还后贷。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需借款人在结清商贷前申请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申请初审通过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二)贷款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三)贷款复审。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核。

 

(四)偿还贷款。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解除原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商贷结清证明。

 

(五)签订合同。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办理抵押权登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

 

(七)贷款发放。受托银行达到放款条件后,由公积金中心划转贷款资金至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资金至借款人提供的受托银行借记卡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三条 房屋坐落于本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的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受托银行受理,其余商转公贷款分别由本市房屋坐落地所辖的受托银行受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