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6年)

青人社厅发〔2016〕32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精心测算、准确审核、完善流程、加快进度,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调整工作完成后要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到省社保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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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