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长房金发〔2024〕15号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原《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楼盘自住住房时,承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二章 按揭楼盘合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揭贷款书面申请,选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负责对开发企业提供的
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勘察,撰写《调查报告》。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提供的《调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合作或不合作的决定并通知开发企业。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按揭楼盘项目及所属开发企业。
第三章 按揭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长治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开发企业履行协议的约定,保证期限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文件交受托银行收妥之日止,开发企业担保责任解除。
第十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协议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担保期间,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未落实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合作楼盘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监管账户内仍须保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0.3%,待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逾期贷款的担保责任,并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使用预售监管资金代偿逾期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在收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通知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受托银行应实时关注按揭楼盘项目,定期报送楼盘项目跟踪情况表,及时反馈楼盘项目当前状态。
第十五条 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
2.项目楼盘受理通知书
3.新建商品房项目楼盘合作申报表
4.新建商品房项目楼盘合作意见表
5.股东会决议
6.担保意向书
7.项目楼盘合作的批复
8.新建商品房项目楼盘合作流程
9.新建商品房项目楼盘合作流程图
附件下载:
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