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2024年)

六医保〔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经市 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2%,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本《通知》执行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期满后视基金运行情况再作调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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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pdf
  2.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docx

来源: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