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阜蒙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为做好《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待遇水平

 

(一)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经济负担。取消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级精神专科(含按精神专科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有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4%。

 

(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将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不设起付标准,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按照我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机制

 

(三)提高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60元/床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床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床日付费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80元/床日。

 

(四)加大对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医保基金支持力度。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健全精神专科定点机构预付周转金制度,预付周转金按不低于上年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统筹记账金额月均1个月的额度确定。

 

(五)完善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实施按床日付费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导致的合理超床日标准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分担补偿,医保基金按60%比例分担。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六)确保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实行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参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4号)规定执行。

 

(七)对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30元。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协同推进精神专科医疗质量提升

 

(八)强化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协同管理。做好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将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能力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开展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相挂钩,对考核未达标的应降低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予以结算。

 

(九)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精神疾病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收治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疗效可靠、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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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