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并授权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对市州社保机构进行考核;汇总编制全省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业务管理规范和基金管理、会计核算规范;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负责全省新农保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数据的集中管理;汇总编制、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市(州)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全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州)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负责全市(州)新农保业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服务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核实、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村协办员受新农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新农保相关业务手续,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的还须提供在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件2)。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但须携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代办新农保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九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附件3),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封存,并按有关规定记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4)。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二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附件5),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缴费困难群体选择缴费档次,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县级社保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社保机构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十七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附件6),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附件7,三联),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附件8),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件9,两联)。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收款凭据,到县级社保机构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县级社保机构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