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1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

 

号)精神,按照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做好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企业应缴纳所缓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从缓缴期满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

 

三、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主动与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之日起开始生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