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人社办发〔2023〕68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办学条件,强化培训监管,提高培训质量,现将《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望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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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置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

 

第五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校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办学章程。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七条 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凉山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应具备以下设置标准。

 

(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初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1名理论课教师和1名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至少1名教师为专职教师。初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具有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具有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初、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高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十一)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拟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向拟办学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拟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一经核实申请人存在不实或虚假承诺的,具有相应审批权的人社部门要立即告知申请人,及时改变或撤销行政决定,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管理。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中须包括向同级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的材料和制定的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应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九条 学校由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结果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条 申请设立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学校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学校持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审批机关补办。

 

第三章 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培训专业(工种)等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举办者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营利性学校须遵照《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延续,须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由举办者报审批机关批准;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缴回原发证机关。审批机关应当将准予民办学校终止、注销、吊销办学许可的决定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及校长的设置及职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聘用专任教师,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所有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异地开展临时培训教学活动的,须报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的,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设立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的学生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以及职业技能评价等个人信息。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在校内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简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学校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培训学校成立党支部,发展党员。凡有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 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管。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的绩效评估管理。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据《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或备案培训机构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承担相关培训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由学校承训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负责,年终考核由审批的人社部门负责。负责考核的人社部门按照要求填写考核表(附件)。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平时考核应在学校完成所有培训后完成评分,年终考核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平时考核占70分,年终考核占30分,实行扣分制管理。各学校年度最终得分为100分减去平时和年终考核各项扣分,再加上奖励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对学校进行等次划分。具体划分为三个等次: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至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民办学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直接按照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一)通过伪造师资及培训资质等方式申请开班;

 

(二)伪造和篡改学员签到表和指纹考勤记录;

 

(三)培训过程中出现学校有组织性的替学替考行为;

 

(四)存在超范围培训、虚假培训和违规收费行为;

 

(五)出现虚报冒领培训补贴资金行为;

 

(六)一年当中审计、巡视巡察反馈要求退回资金量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要求退回资金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七)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以及藏匿、转移、提供虚假材料,阻挠考核工作;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平时考核扣分标准。民办学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其相应分值扣减平时考核得分。

 

(一)开班过程中,教学设施设备不齐全、教学场地环境卫生较差、无教学监控设备或未正常工作、未配备专职带班教师的,每项扣2分;

 

(二)未按规定制作学员证、张贴课程表、培训信息公示栏内容的,每项扣2分;

 

(三)未经报备同意私自调整任课教师、授课时间、课程内容的,每项扣2分;

 

(四)存在理论教学时长不够、实操教学时长不够等缩水培训的,每1个班次扣10分;

 

(五)存在考勤代签、乱签、不签,以及学员签到后不上课、请假无请假条等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

 

(六)教学监控或视频资料不齐全、规定的教学照片不齐备的,每1个班次扣3分;

 

(七)学员出现替学替考行为培训机构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不制止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八)其他违反政策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查实一例扣5-10分。

 

(九)未按认定考核要求设置考点,影响认定工作开展的,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 年终考核扣分标准。学校在年终考核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其相应分值扣减年终考核得分。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培训场所的,酌情扣5-10分;

 

(二)不按本办法要求配备教师队伍的,一个工种扣2分;

 

(三)不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八条 加分奖励事项。为进一步强化培训效果,鼓励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实施就业帮扶行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其相应分值在平时考核中予以加分,总加分值不超过30分。

 

(一)经学校介绍、推荐学员就业创业的,每就业创业一人加0.5分;

 

(二)学校组织学员参加县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省、州、县(市)奖励的,分别按每人每次4分、3分、2分的标准加分;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贡献的,视情况加1-10分。

 

加分奖励事项的佐证材料由培训机构在年终考核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经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的跨地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的各类企业设立的相关职工培训中心,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州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等各审批环节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学校参照本办法管理。2021年7月8日制定发布的《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凉人社办发〔2021〕67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1. 附件:培训机构考核表格.wps.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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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