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省本级财政供款参保单位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结算工作的通知
闽机险〔2016〕29号
省直有关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社﹝2016﹞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缴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参保单位,要按闽财社﹝2016﹞30号文件规定、单位编报财政预算的口径以及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已寄送的在职人员花名册(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统计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及生活补贴,及时填报结算表(附后)。
二、各参保单位结算表要按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至参保缴费当月的两个时间段分开填写。
三、考虑到参保单位人员经费来源多种渠道因素,结算表只要求填报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缴费。请勿填报非财政供养参保人员的缴费。
四、参保单位申报时应附上填报区间对应年度的所有工资基金及退休费核定单(复印件)。
五、结算表一式三份,表格上需加盖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结算表电子版应同时申报。
六、按上述要求,参保单位要将已填写(含电子版)并盖章的结算表,及时交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定。在核定无误的基础上,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盖章确认并提交一份给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将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提供的结算表(含电子版)数据为依据,根据不同的单位性质及经费供给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经费核算。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保费于2016年年末统一结算,2016年度的保费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受理申报缴费后予以结算。
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结算工作涉及情况复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由人事和财务部门协同做好结算表的编报工作。
附件: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结算表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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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