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退休费转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支付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23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88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原由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转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通过退休人员现有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支付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其待遇标准和项目保持不变;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人员,暂按工资核定单标准继续发放,待该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后,重新核定养老金并结算。

 

上述单位应在2016年4月23日前,将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加盖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后,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减员手续,之后及时按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其支付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在2016年5月10日至23日期间,按照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凭省人社厅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确认的《退休退职人员名册》,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进行核对,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纳入省级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但由财政代垫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完成参保数据采集(时间限于5月31日前)后,其退休人员退休费转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手续按照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要求办理。

 

同时,各单位不再调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预算指标用于发放退休人员经费,省财政代垫的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指标全部冻结。待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后,再予清算、抵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单位应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手续,具体日程安排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另行发布。

 

四、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窗口地址:福州市北二环西路386号,联系电话:0591-87823270,878357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4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