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2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欠费记录或已清缴欠费的。

 

(二)生产经营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 具备年金支付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立企业年金前一年无亏损;

 

2、建立企业年金前三年须有两年无亏损且该三年总体无亏损。

 

(三)用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机构。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年缴费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在符合该用人单位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行政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拟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对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挂钩考核方式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其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费用可视同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利润。

 

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缴费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相关规定。

 

三、分期分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分期分批地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用人单位在为首批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须同时提交两年内为本单位内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方案。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拟分期分批建立的,应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四、试行企业年金行政指导制度。

 

用人单位拟订年金方案后(包括实施过程需修改方案的),如有需要,可将方案书面提交市人社局申请行政指导,市人社局在收到申请方案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行政指导意见。收到行政指导意见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关于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函》(穗人社函〔2015〕2号)的要求正式提交备案。

 

五、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2016年1月27日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