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退役军人〔2020〕34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医疗保障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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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一至十级);领取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具有持续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原则。坚持统筹协调,政府补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统筹实施,综合提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原则。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按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其中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帮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利用城乡医疗补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和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帮助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利用城乡医疗补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 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90%;

 

3.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给予医疗补助80%;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医疗待遇。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等每年医疗补助封顶线为30000元,其中门诊补偿累计最高限额1000元。

 

第八条 优抚对象就医时,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化验、取药、住院等待遇。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为优抚对象提供各类医疗优待服务。

 

第九条 申请医疗补助程序:

 

优抚对象在医院门诊和住院就医发生的个人医疗费用,申请门诊医疗补助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本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等;申请住院医疗补助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报销的结算清单或有效票据等,以上两项补助申请填写《三亚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到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相关医疗费用补助手续。

 

第十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及市财安排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保、卫健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补助制度,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单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应将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制度或细则,落实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

 

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优待补助:

 

1.未按本办法规定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设备、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 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返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三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三民字〔2009〕5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三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