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2024年)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精准实施差别化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通知如下。

 

1.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按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单独核查确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2.对《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不向在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或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进行修改,调整为“不向使用了2次公积金贷款或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的缴存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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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解读

 

一、享受对象

 

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商转公”)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此标准。

 

二、具体规定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购房所在地以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庐陵新区等区域划分。

 

三、执行时间

 

此项政策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2